“三八”妇女节来了,让我们一起看看,生育相关政策吧!
生育报销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或流、引产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一、生育报销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哪些可以报销?
1、生育
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妊娠检查。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
(2)分娩。参保女职工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在出院时按规定联网结算;在青岛市外生育的,需在出院后携带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2、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配偶住院分娩的,按女职工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检查类、流引产类、住院保胎及并发症类等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每人1000元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和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天数:顺产的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为42天。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计发。
2、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为生育职工网上申领生育津贴;企业参保职工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疗保障”进入掌办大厅申领生育津贴;单位或个人也可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