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挂靠和转借执业医师证书;
2、不得为参保人办理挂床住院,不得把参保人同一次住院分解为两次或多次结算,不得让参保人中途自费结算;
3、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住院,不得将为了查体的参保人收治住院;
4、不得推诿收治参保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缩短或延迟住院时间;
5、不得将应纳入住院结算的费用让参保人门诊交费;
6、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7、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项目、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8、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9、不得违反医疗文书书写相关规定,不得延迟书写病历、不得伪造和涂改医疗文书、不得代他人签字等;
10、不得违反就医知情同意制度,不得未经同意擅自为参保人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或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