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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问答之违约处理篇(一)

2023-10-16 13:55 来源:青岛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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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那些行为,作为甲方的医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30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拨付、社保卡刷卡业务?

答: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定点零售药店在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作为协议甲方的医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30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拨付、社保卡刷卡业务:

(一)医保POS终端操作人员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有关业务及相关规定政策掌握不熟练的;营业时间未按规定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的;(二)未按要求向甲方上传“进、销、存”数据、视频监控的,传输数据不真实的;(三)未按规定装订、保管销货单据存根和刷卡凭证存根等相关资料的;(四)持卡人未在社保卡刷卡凭证上签字或未经持卡人同意由药店工作人员代签的;收集、留存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的;(五)因未认真查验导致社保卡所有人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六)未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及时维护提交信息的;(七)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或无故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消费的;(八)未按照规定及时对账的;(九)未解决好参保人的合理诉求,导致参保人投诉或对甲方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十)承担异地刷卡业务时,因故不能刷卡未及时报修导致参保人投诉的;(十一)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商品和非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商品未分区域、分货架摆放且未设置明显标识和服务提示的;(十二)销售第十一条第(九)款涉及的商品未向甲方报备的;(十三)不能持续符合定点条件的;(十四)违反国家、省、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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