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妇产专科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份特殊的病历:根据病历上的记载,患者王某是一名中学生,就诊时年龄为14周岁1个月,已处于中孕期,超声估测孕周为18W+,医师应患者要求为其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结合王某的有效身份信息推测,王某怀孕时未满14周岁,但医师李某没有将王某未满14周岁怀孕的情况向所在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医师李某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违法了!
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组织,按照法律要求,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医师发现“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注意!遇到这些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九类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最可能遇到的是以下五类情况: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不仅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而且必须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这将是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重要证据。
医师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律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卫监提醒
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履行法律的强制报告义务,只有做到应报尽报,织密“法网”,才能有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