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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2022-06-24 17:26 来源:青岛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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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如果年限不够怎么办?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3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前款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其相应的参保身份、缴费比例和差额年限进行补缴。

温馨提示:

根据鲁医保发〔2021〕43号和鲁医保发〔2021〕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此政策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即自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对政策调整给职工医保待遇带来的影响和自身参保缴费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依法及时足额连续缴费,以免退休时因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而增加补缴负担,从而影响自身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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