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第一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政府规章。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经办、服务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加强了对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并对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实行目录管理;具体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集中带量药品采购等,并按国家规定明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医保基金的经办与服务。在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稽核机构领导的同时,重点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就其经办流程、联网结算、核实医保信息、签订服务协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尽的义务、执行医药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等作出规定。四是加大了对医保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建立医保基金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
《办法》还将山东的执法经验上升到政府规章层面,主要创新扩展了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原来以县级为统筹单位的模式存在基金盘子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端。《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
关于长期护理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山东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较大。山东是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重点联系省份,16市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数量全国最多。《办法》规定建立长期护理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对提出长期护理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关于集中带量采购。山东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以来,累计节约医药费用近134.7亿元,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大幅减少。《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规定,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关于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是具有医疗保障特色的重要管理手段,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环节。《办法》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谈判,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年度费用总额及激励约束措施等内容,并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协议处理等工作流程,推行网上办理。
关于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统一医疗保障支付标准。为此,《办法》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