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对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重要信息有什么约定?
答: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同时,须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定点零售药店因违规被医疗保障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发生信息变化的,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在调查或处理结束之前,暂缓办理信息变更。对于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不影响违约责任履行的信息变化,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办理信息变更,变更后继续履行变更前的违约责任。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或)负责人变更时,原法定代表人和(或)负责人有义务向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或)负责人告知定点零售药店正在履行的违约责任和被处理的详细情况。因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产生的纠纷,由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