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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问答之违约处理篇(三)

2023-10-31 14:10 来源:青岛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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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哪些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单方解除协议?

答: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定点零售药店在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单方解除协议:(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或补充协议业务资格的;(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三)串换个人账户资金消费物品,以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会计档案、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凭证、个人账户资金消费凭证、电子信息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协助或参与刷社保卡购买、倒卖医药用品等的;(四)以虚假、少报、漏报材料应付检查,以污损、失火、水泡、被盗等理由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五)《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失效的;(六)销售或以抽奖、赠送等名义摆放本协议第十一条范围外商品的;(七)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商品纳入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八)采取虚报、冒领,通过会员卡、积分卡变相充值等手段骗取或套取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的,以及以退货、撤销等方式变相将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卡人的;(九)私自挪用、出借医保POS终端或为处于暂停医保结算业务期间的定点医药机构、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提供社保卡刷卡服务的;(十)医保部门现场检查时,拒绝、阻挠或不予开放应查地点或不予提供医疗文书、财务、药品(医用耗材)管理相关资料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的;不在甲方通知时限内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拒绝执行稽核结果的;(十一)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或未按时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或变更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十二)未按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向甲方申请中止医保协议和申请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的,或中止医保协议时间超过180日的;(十三)连续6个月未发生个人账户资金消费业务的;(十四)累计被甲方处以2次暂停医保业务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十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十六)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十八)在药店内发现在售过期、失效或假冒、伪劣药品(医用耗材)的(十九)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等其他行为的;(二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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