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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问答之违约处理篇(二)

2023-10-26 14:35 来源:青岛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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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哪些行为,作为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单方中止协议?

答: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定点零售药店在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单方中止协议:(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暂时收回的;(二)未按规定配备药学人员或医保POS终端操作员的;(三)未配备或未使用符合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医保POS终端、视频监控系统和药品管理系统的;信息系统未达到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未按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接口规范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系统对接、监控网络建设的,及其他原因对医保经办机构网络造成影响的;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擅自修改医保相关数据的;(四)未使用机打销货单据或个人账户资金消费的销货单据未按要求详细注明药品具体名称、国家编码、单价、数量、金额、销货时间和流水号等相关内容的;(五)个人账户资金消费凭证未附销货单据或刷卡消费金额与所附销货单据金额不相符的;(六)未摆放物价标牌及标识不清的;(七)未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送交相关材料,或送交材料不真实的;(八)经营地址同一门牌号下,有其他经营项目的(在大型商场、大型超市设立的除外);(九)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一般信息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的;(十)对医保部门按规定要求开通的医保业务,未按要求开通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中止协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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