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票据丢失,如何办理报销?
答:发票遗失的,凭发票复印件(包括彩印)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报销,必须加盖医院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遗失发票专用章等各类有效章,并作出“不重复报销、不重复享受待遇”的书面承诺。
遗失发票的承诺函必须按照统一内容填写,包括病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票丢失时间、医院,以及承诺内容:“以上医疗费没有重复报销、没有重复领取待遇”,并由承诺人签字留下承诺人身份证号。
遗失发票凭证明材料报销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始发票开具时间;原始发票的票据号码;发生医疗费的发票明细,医疗费总金额;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其他有效印鉴章。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应同时作出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的书面承诺,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提供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果有电子发票,重新打印承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