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A类(承担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业务)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票据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A类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医疗服务结算财政收据或发票,并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应列明发生项目的名称、规格、诊疗项目编码、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医保统筹金及个人账户记账金额、总金额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列明发生项目的类别、名称、规格、诊疗项目编码、计价单位、数量、单价、自费项目及金额、总金额、医保记账金额等。费用明细应进行分类小计与合计。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应使用国家医保局规定版本,即“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等专用票据转让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