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等法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根据决定,新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决定还提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与现行条例相比,决定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没有变化,依然采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也就意味着,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不过配偶陪产假天数延长,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
根据决定,条例增加一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决定还明确新增不少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等养育教育子女支持措施条款。
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