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八不得”
一、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三、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不得为参保人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七、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八、不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违反上述规定,医保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根据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或暂停相关医药服务;骗取医保基金的,处2至5倍罚款,暂停医药服务直至解除协议,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