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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行为“七应当”

2022-06-24 15:35 来源:青岛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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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七应当”

一、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二、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三、应当组织开展医保政策培训,定期检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四、应当执行实名就医、购药,核验参保人医保凭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如实出具费用单据;

五、应当确保医保支付费用符合支付范围;提供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应当经参保人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六、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资料;

七、应当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上述规定的,医保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 1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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