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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

2022-03-20 12:55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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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沿海和海上疫情防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海上输入我市,现就加强涉海船舶、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严禁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二、严禁非法搭靠外籍船舶、私自接驳境外人员、物品,以及私自招录、容留境外人员登船作业。

三、严禁从事走私或海上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各类进入我市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市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五、出海船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港口、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船舶进出港报备(报告)制度。出海船舶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觉接受公安、渔业、海事、边检、海警等有关执法部门检查。

六、出海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七、用人单位、出租屋房东、旅游经营业主、劳务市场应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报送等制度,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入境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涉海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海警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或95110)。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安全受法律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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