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家药监局在公开回复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同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颜值经济”时代,化妆品用户逐渐呈低龄化趋势,“儿童玩具口红”“儿童玩具眼影”“儿童玩具指甲油”等各类“儿童彩妆玩具”开始频繁出现在线上电商平台和线下销售市场,受到越来越多年轻父母和低龄儿童追捧。然而,市场上绝大部分商家以“儿童玩具”之名售卖儿童彩妆,大部分产品未按儿童化妆品要求注册或备案,严重危害儿童健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国家药监局在复函中明确,“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复函同时指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事实上,今年8月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对避免儿童玩具与儿童化妆品混淆作出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为进一步加强儿童用妆安全,《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