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职工参保人在基层(含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分别按照75%、60%、50%比例予以报销。其中,基层医疗机构 (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800元。2023年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00元。居民一档报销60%,年最高报销800元;居民二档、少年儿童报销60%,年最高报销600元;大学生报销80%,暂无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