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青岛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优秀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近日评选出的年度10件优秀典型案例已经出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获评的案例都有哪些吧~
案件一:某医院消毒工作未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市局公立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眼科手术器械在手术室污物间清洗、在手术室准备间灭菌,未做到集中消毒供应;现场检查灭菌后待用的“拉钩支架手术包”,发现器械有明显水渍、水垢。上述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310-2016)的有关要求,认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市局基层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大厅内有多名顾客,手术室内有使用后的针头等医疗废物,查获顾客登记信息、收费凭证等数十份证据材料,查实该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认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依法对其实施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某设有NICU的医院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市局妇幼健康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设有产科,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过程中存在新生儿听力筛查房间不专用、NICU未配备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设备、初筛未通过未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诊治等行为。认定该单位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也是我市处罚的首例医疗机构为NICU患者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违反技术规范案。
案件四:某公司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按规定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市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1月收到梁某某、李某某职业禁忌告知书后,错将门诊检查与职业健康检查混为一谈,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将该2人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认定该公司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按规定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某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市局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肿瘤科病房内有三名住院患者,其中两人于前一天进行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另一人为新入院患者从未进行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病房内各病床之间的距离不足1米,现场未进行放射防护临时控制措施、未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不符合《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的规定。该单位对粒子植入住院患者的管理措施不符合《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某中医医院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市局中医药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二级专科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李某某(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刘某某(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多次为内科住院病人开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对该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李某某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行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医疗机构使用医师刘某某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院医师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案件七:市南区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者:田某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市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市南区某美容美发店内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理发工具给顾客理发,经营者田某某证实该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遵照裁量基准,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后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于2021年10月18日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案件八: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李沧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李沧区某涉案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场所经营者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0年1月起,以租住民房为经营场所,以“某某医美整形”名义,擅自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玻尿酸、肉毒素注射等医疗美容项目,同时组织培训并收取培训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OPT激光祛斑仪、无中文标识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疗器械、药品若干,查见接受玻尿酸注射的顾客1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李沧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5460元,罚款人民币23.1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涉嫌销售、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或假药、劣药”的违法线索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案件九: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社会举报,反映某小区内有住户非法行医。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正在给患者张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陈某某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为废钢→熔炼→砂型→抛丸→表面处理→热处理→检验→产品,现场出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显示企业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矽尘、金属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高温、噪声等,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无法提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该单位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