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今年,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分别是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香辣味)”(两批次)、西海岸新区杨风娟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957包装饮用水”、栾传武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王方华经营的“茄子”、崂山区阿雪果蔬店经营的“茄子”。
来看具体情况↓↓↓
一、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仔(香辣味)
2021年7月20日、9月13日,执法人员分别向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7月20日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发现检验报告(No:SC21411731094)载明的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5.83元;2.罚款100000元;3.没收不合格的鱿鱼仔(香辣味)3.43千克。
青岛佳美洋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西海岸新区杨风娟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
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向西海岸新区杨风娟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黄岛区杨风娟蔬菜店免予处罚。
杨风娟蔬菜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957包装饮用水”
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957包装饮用水”不合格。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7月1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栾传武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胶州市丁家庄果品蔬菜批发市场栾传武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不合格。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王方华经营的“茄子”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崂山区麦岛家园农贸市场王方华经营的“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崂山区阿雪果蔬店经营的“茄子”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崂山区麦岛家园农贸市场崂山区阿雪果蔬店经营的“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来源:青岛日报综合自观海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