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公布了该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一公司老板伪造进口海鲜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结果有样品检测为阳性,导致52人被集中隔离。
据天津市津南区法院披露,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易网聚鲜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冷冻鳕鱼4760箱(共计95.2吨)到达天津港,为节省经济成本,易网聚鲜公司委托奥顺公司于同年12月22日先将该批鳕鱼运输至和鑫公司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后;次日,该批鳕鱼经被告人陈某华(和鑫公司实际经营者)安排消毒等工作后,于当晚被运输至海食界冷库等待入库。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华为节约成本,明知未进行核酸检测,通过在修改货物名称等信息的方式,伪造了4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致使该批鳕鱼于当日在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的海食界冷库卸货储存。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经GPS核实,运载该批冷冻鳕鱼的4辆货车未按照申报离津路线行驶。
当晚,经津南区疾控中心检测,该批鳕鱼外包装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阳性病毒。该案共计造成52人集中隔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津南区法院合议庭认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津南区看守所
看了这起案例,许多网友提出疑问,被隔离人员可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吗?
△网友评论截图
为此,记者专门请教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志远和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亮。两人均认为,因该事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过错人索赔。但一般隔离和治疗人员,因为国家“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政策,承担了检测、隔离和治疗的费用,未产生直接经济开销;因隔离造成的工资收入减少等误工损失可以主张,可期待利益等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司法实践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新闻坊、津南区人民法院、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