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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初次申请 可在全市任意工伤认定窗口申报

2019-11-04 06:15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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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我市今年整体下调工伤保险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降幅达50%。下调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29%降为0.15%,预计今年可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2.74亿元。

调整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

在减负同时,今年我市还调整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目前,我市一至八类行业分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此费率标准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总造价为基数,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按0.8‰计算;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本数)的,按0.7‰计算;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本数)的,按0.6‰计算;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5亿元的,按0.5‰计算。

据悉,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自2016年开始施行至今已3年,全市约6万名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建筑从业农民工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政策施行之初,费率按工程总造价1.5‰征收。

为进一步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此次费率调整后,建筑业按项目参保费率与我市2018年推行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一致。

工伤保险待遇稳步提高

今年起,我市工伤保险待遇“三提高”:一是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数据,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达到78.502万元,比去年增加5.7万元。二是提高工伤一至四级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给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33元为基数,比上一年度增幅7.9%;给工亡职工亲属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三是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费以及用人单位在核定工伤5至6级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以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791元(月均5733元)作为计发基数,比上一年度增幅7.9%。记者徐栋

今年以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优化服务,减负提标”为工作目标,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便民措施。为方便企业和职工了解我市最新工伤保险政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报开设工伤保险政策专版,介绍我市最新的工伤保险缴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经办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0月1日,我市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2016年,我市建筑行业企业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初次申请可在全市任意工伤认定窗口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青岛统筹地区内,申报人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所属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青岛市本级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受理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工伤认定申请,其他区市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

为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自2019年开始,凡属本市受理范围内的工伤认定案件,初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以到全市任意工伤认定机构申报。

工伤认定机构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受理范围的工伤认定案件,按照“一次办好”有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受理范围的工伤认定案件,材料齐全的,由初次受理工伤认定机构出具《工伤认定材料接收清单》,并告知申请人应到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办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初次受理工伤认定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时,应到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补正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各工伤认定机构以适当方式相互流转,工伤认定的调查、受理、作出决定、送达等工作仍由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负责办理。

【链接】

一、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准“10条”

(一)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的3种情形

职工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获取方式:1、各区市工伤认定受理窗口领取;2、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公开-下载中心-相关下载”下载打印)并携带申报资料(申报材料申请表已注明),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仅限参保单位由用人单位申报)

参保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板块,点击“工伤认定申报”模块,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上传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到网上申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受理手续。

(二)经办窗口申报

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报窗口见下表)

《操作指南》是对企业和职工的承诺

《操作指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有工伤保险业务均可网上办理。我市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遇发放业务均可通过网络、手机APP、窗口等多种方式办理。二是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我市在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规定取消的19项工伤保险业务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取消了工伤事故报告、单位申请、死亡证明、系统能查询及重复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申请业务实现零材料。三是进一步优化流程。工伤认定业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实现“一次办好”;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比法定规定时间提前30天;待遇拨付业务,由依申请服务事项改为主动服务方式办理,社保系统自动将认定结论、鉴定结论流转到待遇核准环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核准的待遇标准邮寄到用人单位,经单位和工伤职工确认后,直接将待遇发放至预留银行卡、省去“申请”环节,大大缩短了待遇发放周期;工伤康复评定业务,由“先评定后康复”调整为“先康复后评定”,大大提前康复时间,确保工伤职工在康复最佳期得到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实现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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