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能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其中包括六类: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