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处罚。
近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做出罚款 3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还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未标注启用后使用的有效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罚款1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