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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青岛这11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2-02-19 06:20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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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韭菜、梭子蟹……青岛这11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赶紧自查,这些你买过么?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在2021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1个批次食品不合格。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分别是胶州市悦滨生活超市(王琨)经营的标称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花生酱)”,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陈瑞玉)经营的“香蕉”,西海岸新区夏正文蔬菜店(夏正文)经营的“豆角(豇豆)”,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南乳花生,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韩菁)经营的香醋,崂山区海月楼美食城海水虾,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三东古法大瓜子”,陈子安经营的“豇豆”,崔连旭经营的“韭菜”,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董家口店经营的DHA迷你钙奶饼干,市北区高维起海产店经营的梭子蟹。

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悦滨生活超市(王琨)经营的标称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花生酱)”

(一)经营环节

2021年11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州市悦滨生活超市(王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2021年11月1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进行生产,仓库内未发现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生产,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没款共计527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前已停止生产,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陈瑞玉)经营的“香蕉”

2021年11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陈瑞玉)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西海岸新区夏正文蔬菜店(夏正文)经营的“豆角(豇豆)”

2021年11月1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海岸新区夏正文蔬菜店(夏正文)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南乳花生

2021年11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购进南乳花生20袋,退货2袋,监督抽检16袋,销售2袋。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韩菁)经营的香醋

2021年11月1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韩菁)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韩菁)于2020年9月11日购进香醋3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韩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韩菁)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市崂山区海月楼美食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崂山区海月楼美食城送达检验报告,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海水虾供货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送货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崂山区海月楼美食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海水虾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崂山区海月楼美食城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三东古法大瓜子”

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三东古法大瓜子”不合格。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10月3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八、陈子安经营的“豇豆”

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陈子安经营的“豇豆”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九、崔连旭经营的“韭菜”

经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崔连旭经营的“韭菜”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董家口店经营的DHA迷你钙奶饼干

2021年11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董家口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董家口店于2021年8月2日购进不合格DHA迷你钙奶饼干21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董家口店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一、市北区高维起海产店经营的梭子蟹

2021年11月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北区高维起海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高维起海产店于2021年9月25日购进不合格梭子蟹7.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市北区高维起海产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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