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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蜇头、玉米粉、黄花鱼……青岛这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1-12-17 06:40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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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期),在2021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6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金茂湾店经营的标称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玉米粉”、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花鱼”、青岛南菜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西海岸新区师家四季商店经营的“辣椒”、郭继锋经营的油菜,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金茂湾店经营的标称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

经营环节: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金茂湾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不合格。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生产环节:2021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7月29日生产,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款共计5009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经营的“玉米粉”

2021年9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向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乔瑞英百货超市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花鱼”

2021年10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向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南菜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

2021年10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向青岛南菜园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西海岸新区师家四季商店经营的“辣椒”

2021年10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向黄岛区师家四季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蓝色海裕水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郭继锋经营的油菜

2021年9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向郭继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郭继锋于2021年8月12日共购进不合格油菜10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郭继锋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郭继锋免予处罚。

郭继锋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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