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其他地市已经缴纳了本年度的居民医保,能不能继续在青岛参保缴费?
答:在其他地市已经缴纳了本年度的居民医保,本年度就不能在我市重复参保缴费了。在我市不予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参保人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再申请办理。具体说明如下:
一、政策规定:不得重复参保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参保人不能重复参加两地医疗保险。
二、非本市户籍参加居民医保的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青岛市居民医保,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
2.未在青岛市以外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三、居民医保办理方式
非青岛本地户口,计划长期在青居住的人员,需先中止原参保地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再持青岛市公安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就近的街道保障中心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也可通过“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qingdao.gov.cn)进行办理。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需通过税务指定渠道完成缴费。
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通过缴费修复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待遇等待期(固定待遇等待期不变),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待遇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我市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断保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