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即墨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行为案例,具体如下:
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者,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手段。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检验、采集样本措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案例一
2022年9月14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某社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张某无故连续三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9月15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G204国道与海河路路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杜某无故多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杜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9月15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埠惜路与青威路路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胡某雨无故多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胡某雨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9月16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店子山三路与文峰路路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戚某月无故连续三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戚某月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也是为防疫做贡献。大家应该主动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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