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4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在2022年6月期间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累计被行政处罚公示共计6次,涉及6家门店,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警告和处罚。
处罚结果信息如下:
1、在2022年6月21日的公示处罚中显示:在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名家汇网点1598号的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不真实,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青卫消罚字[2022]14015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在2022年6月15日公示处罚中显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四药店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青黄市监处罚〔2022〕711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80元。
3、在2022年6月14日公示处罚中显示:2022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478号怡和嘉园网点2幢1层107号的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二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中,店内负责人员朱桂华当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之内。2、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计算机系统中发现了2022年5月25日10:44分的销售记录,零售:品名:头孢克洛干混悬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83028),销售单号2205251082003653,货号:10028,规格:0.125g,单位:盒,通过该店智云互联网医院未发现2022年5月25日销售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的电子处方,朱桂华当场也未提供该药的纸质处方。3、执法人员已当场拍照取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下达青黄市监处罚【2022】656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80元。
4、在2022年6月14日公示处罚中显示:2022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36号网点商铺的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七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中,店内负责人员马连芹当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之内。2、执法人员在该店的销售票据中发现了2022年5月25日16: 35分的销售记录,零售:品名:阿卡波糖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单据号2205251087008541,货号:12961,规格:50mg,片剂,单位:盒,通过该店智云互联网医院未发现2022年5月25日销售阿卡波糖片的电子处方,马连芹当场也未提供该药的纸质处方。3、执法人员已当场拍照取证。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青黄市监罚〔2022〕657号处罚决定书,鉴于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2日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已做出责令当事人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做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属逾期不改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80元(玖佰捌拾元整)。
5、在2022年6月14日公示处罚中显示:2022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97号的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三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中,店内负责人员吕艳凤当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之内。2、执法人员在该店的销售单据中发现了2022年5月25日16:33分的销售记录,零售:品名: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3875),单据号2205251083008240,货号:13386,规格: 12粒/2板,胶囊剂,单位:盒,通过该店智云互联网医院未发现2022年5月25日销售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电子处方,吕艳凤当场也未提供该药的纸质处方。3、执法人员已当场拍照取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下达青黄市监处罚【2022】655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80元。
6、在2022年6月14日公示处罚中显示:2022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漳江路24号商铺的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九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正在营业中,店内负责人员薛彩燕当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之内。2、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计算机销售系统中发现了2022年5月25日14: 34分的销售记录,零售:品名: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海口奇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9393),单据号2205251117006932,货号:14698,规格:20mg,胶囊剂,单位:盒,通过该店智云互联网医院未发现2022年5月25日销售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海口奇力】的电子处方,薛彩燕当场也未提供该药的纸质处方。3、执法人员已当场拍照取证。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青黄市监处罚〔2022〕658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80元。
屡触红线,家佳康为何屡教不改?
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信息显示,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药店及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十三药店曾分别在2021年10月11日及2021年10月27日公示的信息中显示均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原因被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处罚人民币980元。
在这一连串的处罚公示中,不难看出家佳康从未真正“改邪归正”,但凡对处罚结果有所重视,都不会罚一次,才改一次,难道真的是不罚不改吗?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是视政策法律如无物,还是经营者心存侥幸一直在鱼目混珠?是处罚金额太低不伤根本所以“无所畏惧”还是明知故犯猖狂至极?!无规矩不成方圆,市场中的每个经营者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来经营,受政府部门的管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是每个企业都无法逃避的“规则”,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能跳脱规则游离在外!药品安全涉及到百姓的生命健康,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医药行业无小事,每个环节都不能忽视,青岛家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更应当知晓,或许家佳康还欠青岛市民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