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自3月23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元/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政策。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按照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