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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溺亡监护人担何责

2018-09-05 08:15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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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夏季,青岛海滩总要发生一些游客溺水伤亡的安全事故。其中,人身伤亡者中还不乏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令人震惊、痛惜。诸多不幸溺水事件也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本期栏目专门谈一下未成年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魏广律师认为:

我国《民法总则》专设了“监护”一节,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具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被监护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日常生活中如何及时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则缺乏具体规定和法律制度保障。

而且,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法律框架已经构建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制度,特别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儿童保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赵园园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个人或组织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溺亡事件中,因被监护人已死亡而导致监护关系中止,不可能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曲乔乔律师认为:暑期未成年安全事故频发,其中为数不少是因监护人失职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未成年人事故悲剧不断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监护人角色缺位,履责不到位;个别监护人抱有“侥幸心理”,将安全防范意识抛之脑后;法律法规难定性,事故追责成本较低,惩罚警示力度不够等等。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 《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对于监护失职的处罚规定总体上比较粗糙,对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并没有十分明确。

为了更好地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及配套措施,给普通民众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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