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住院待遇
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85%、7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90%、85%、80%。
温馨提示:
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2020年1月起,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统一按照100元执行。
②门诊慢特病
一个年度内,居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在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80%、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分别为80%、80%、65%、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分别为90%、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在社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患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
温馨提示1:
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200元、500元、800元。2020年1月起,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
温馨提示2: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分别负担起付标准。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白血病、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患者门诊慢特病与住院合并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不负担起付标准。
③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以上两者的支付比例均为60%。
④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8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8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62%,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7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超出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6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温馨提示:
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18000元。
⑤少年儿童、大学生意外伤害
少年儿童、大学生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审核联网结算。其中,存在第三方责任或在异地就诊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仍需按照原程序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少年儿童、大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3000元。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⑥罕见病救助
苯丙酮尿症患者特食补助,18岁及以下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度为1.5万元;18岁以上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患者按100%比例救助,年度限额为3万元。
⑦长护险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申请长护险待遇,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档缴费的居民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居民报销比例为75%。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按比例报销,发生的照护服务费按照参保居民照护需求等级不同,报销限额也有所不同。重度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照护服务费月度最高支付标准分别为450元、660元、1050元。重度失智人员入住“失智专区”的待遇标准参照五级失能标准执行。
⑧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一)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待遇
(1)临时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2)长期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用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用,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长期备案人员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参保人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3)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待遇
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报销比例。
⑨残疾儿童康复
凡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由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评估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17周岁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
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的儿童,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青岛市儿童康复指征评估表》,即可到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日间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