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最后可食用期限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并没有对过了保质期,但未变质食品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有明文要求:禁止销售或捐赠过期(超过预包装上保质期)食品。
很多国家对保质期都有不一样的规定,他们对预包装食品分“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前者多用于容易腐烂的食品(如生鲜食品)上,表示在未开封的情况下,能够安全食用的期限;后者多用于品质不容易变坏的加工食品(冷藏或是常温下可以保存的食品),在赏味期限内保证食品品质。
国际法典委员会在《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中规定,食品标签上应该标注“最短保存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出售截止日期”(Sell-by-Date)、“最短保存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best before”)、“此日期前食用”(Use-by Date)。
其中,“最短保存期”(“此日期前最佳”)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产品可进行销售并能够保持特定品质的时段的截止日期,超过此日期,食品仍可能完全符合食用要求。“出售截止日期”是指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后日期,此日期后仍能在家中酌情存放一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