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的意见》于近日印发。对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居民的医疗刚性支出,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模式予以救助,进一步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医疗刚性支出救助工作目标任务是,在我市已有医疗救助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救助机制,逐步将困难居民医疗支出较大的特殊病种涉及治疗必需的特效药、特殊器材和特殊食品费用纳入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范围,多层次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负担。救助对象为我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等困难居民。目前,将25个病种涉及的19种特效药、15种特殊器材、1种特殊食品,纳入困难居民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为,从2018年度起,救助对象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时,对属于救助项目范围内的医疗刚性支出,年度内除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外,个人负担费用不超过该救助项目设定的最高救助金额的,实施100%医疗刚性支出救助;超出限额但符合规定属于正常支出的,经专家评审同意后,年度最高救助金额可上浮20%。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